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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10月1日起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25 财经 浏览:163

为加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开发行业健康发展,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质量事故、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违反房地产市场调控限购政策规定、未按规定移交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不良信用信息都将被减分。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形成行业内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天津市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填报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
根据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开发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信用分值=基本信息分值+开发经营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其中信用分值850分以上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信用分值700分至850分的企业评为B级企业;信用分值550分至700分的企业评为C级企业;信用分值400分至550分的企业评为D级企业;信用分值400分以下的企业评为E级企业。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信息提供部门在接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的申诉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诉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调整。
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天津市将从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优先受理提取监管资金申请、优先推荐参与评优评先、免予资质动态核查等方面进行奖励。对失信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从严行政审批、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从严监管、不推荐评先评优、记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记录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