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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用平台网站连续两年入围全国观摩会总观摩
新年伊始,连续举办六年的信用盛会——2022年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门户网站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观摩会总观摩如约而至。近日,全国各省市通过视频会议共聚云端,观看聆听了包括天津在内的6...
自7月1日起 天津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05 财经 浏览:131
从市人社局获悉,《关于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调整后发放标准为: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852元提高到906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