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news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无照驾车造成事故 保险公司需承担责任吗?

新闻

荣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新日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获国家级认可 荣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新日知识产权综...

11月13日,202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结果出炉。经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凭借突出优...

  • 五千医师同心见证知感冒防流感公益行大连启动

    感冒和流感是最常见的呼吸道急性感染性疾病,每年都有季节性流行。后疫情时代,面临新冠病毒感染和流感的双重压力,呼吸道急性感染性疾病受到全社会更广泛的关注。 近日,2023-2024年度知感冒防流感全民科普公...

  • 2022年天津河湖管护情况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

    2022年,天津市水务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对河湖水环境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把社会监督工作作为“迎盛会、铸忠诚、强担当、创业绩”主题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工作的具体抓手和学习...

  • 天津信用平台网站连续两年入围全国观摩会总观摩

    新年伊始,连续举办六年的信用盛会——2022年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门户网站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观摩会总观摩如约而至。近日,全国各省市通过视频会议共聚云端,观看聆听了包括天津在内的6...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无照驾车造成事故 保险公司需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2/03/18 新闻 浏览:107

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车祸纠纷案件。
据了解,案外人王某通过网上APP为涉案重型半挂货车投保,保险期间内,驾驶人尤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尤某驾驶的车辆与其取得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这种情况属于无证驾驶,涉案事故是由于尤某这种无证驾驶的行为导致的,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有效驾驶执照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属我国相关法律所禁止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义务。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通过网上APP投保时会弹出保险条款的对话框,如不能阅读将无法投保。相反,通过庭审过程中对APP投保的演示,投保人只需点击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即可进行下一步,且无人脸识别或签字予以确认。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示,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未对投保人作提示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仍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